墓穴购销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业务接待》标准,《吉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墓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墓穴的价格及相关费用
2、墓穴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自下葬之日起使用20年,使用期满后方应向收取管理费,以20年为一周期,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按四发改价格字【202249号文件执行
3、支付方式:签定合同后,乙方需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合葬、换碑、墓碑文字重新描漆等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提前7天向墓园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墓园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
二、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
1、遵守殡葬、物价和合同管理法规,依法维护管理公墓,按照殡葬、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收费。
2、碑与石材以现场双方确认的实物为准,后期不予更换。
3、乙方在占地面积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墓穴,墓穴周围之绿化、道路等基础设施皆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墓区内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他墓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为了墓区的整体环境,有权对墓区绿化、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改造和调整,有权对绿化区域进行产品建设和销售。
4、为维护墓区整体规划,墓穴相关设计、石材采购和建设施工统一由甲方负责。对于已经建好的墓穴的改造或改建由甲方负责,实行有偿服务。
5、为维护墓区整体规划,乙方不得在墓穴(包括室内葬)上方或周围粘贴、摆放墓饰品,不得私自搭建,不得私自种植绿化植物。如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行恢复原状处理。
6、墓穴自购买之日起,如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3年内免费保修,但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损坏导致的除外。3年保修期后,乙方提出维修需求的,甲方实行有偿维修。
7、乙方如需其他服务,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8、乙方使用墓位期限届满后,可与甲方办理墓穴继续使用手续。未与甲方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应通过本市报刊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或者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6个月后,仍不办理续用手续或者迁移墓位事宜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墓位。甲方在办理该墓位的公证事宜后,有权拆除该墓体并将棺材(骨灰盒)或者遗骸盒另行安置,有权自行处理陪葬用品。
9、乙方有义务遵守园区管理规定,并依本协议内容享有墓穴使用权。
10、乙方需爱护园区所有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保护园区生态环境卫生。如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的安葬事宜需在甲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已安葬的墓穴严禁擅自打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2、乙方的权利可以由乙方的继承人继承,同时其继承人应继续履行乙方的一切义务。
三、关于购墓相关手续
1、乙方购买墓穴,需凭《火化证明》或符合购买墓穴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对安葬的棺材(骨灰盒)骨灰罐内的骨灰不做确认。
2、乙方在签订墓穴购销合同并付清合同款项,取得《公墓安葬证》,此证书为到甲方办理一切业务的凭证,请妥善保管,主要可办理业务有:
  1.办理安葬有关业务,需在落葬前15天提前办理;
  2.办理落葬,还需出示《骨灰临时寄存单》和已付相关费用的票据;
  3.办理改建、退墓、迁墓业务。
四、关于退墓和迁墓
  1、已经购买的墓穴不予退还.
  2、本协议签定后,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迁移墓穴,调换墓体或转让给乙方及使(待)用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
  3、乙方要求迁移墓穴且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墓穴使用权,甲方收回墓穴使用权,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4、墓穴使用期内,因政府征用墓区内土地,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相关注意事项和提示
  1、祭扫人员众多时,请注意相邻墓穴,严禁倚靠或挤靠,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如有发生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2、墓区内请严格遵守消防规定。祭扫时禁止焚烧各种祭祀用品。墓区内严禁吸烟、烧纸及燃放烟花爆竹,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法律任。
  3、严禁将纸扎等迷信品带入墓区。
  4、对乙方在墓穴内摆放的贵重物品和墓位上安放的物品及摆放的祭祀用品,甲方不承担损坏和丢失赔偿责任。为保证墓区环境整洁,甲方将对祭祀物品进行清除。乙方在祭祀时如将油脂或烛油侵入墓碑石材,自行负责处理。
  5、墓穴因为气候、地质等自然现象,产生积水、潮湿、棺椁(骨灰盒)随葬品损坏或腐烂,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可协助处理。
  6、公益环保节地葬,采用各种环保产品深埋处理方式,骨灰会自然融入土中,禁止将棺椁(骨灰盒)或遗物一起埋葬。
  7、高峰期间(如清明、中元节)落葬客户至少提前1--2个月办理预约手续。
  8、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即为有效送达地址,也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上述联系地址、邮件发出的文件视为送达。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墓穴给乙方安葬使用,甲方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约定事项(特殊定制墓除外),否则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办理落葬手续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墓位用户祥细信息,碑文内容及样式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如因乙方提供内容有误造成原碑改刻、换碑重刻等,均由乙方承担其费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除恢复本协议约定的墓穴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本协议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其已迁移、调换或转让的墓穴拆除,但应将棺材(骨灰盒)交予乙方。乙方如不将骨灰取走,甲方按无主骨灰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墓体毁损或骨灰毁失的,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暴雨、冰雹、火灾;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第三人刑事犯罪或治安事件。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公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十、其他约定本协议合约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